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林彥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陳毅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王正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代 理 人 鍾世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 代 理 人 朱純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代 理 人 王裕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99年 8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稽,足堪採信。次查債務人自稱現係在其三哥攤位幫忙,每月由其三哥給予16,177元,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聲請時債務3,812,022元),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美容{詩威特國際美容(93年3月31日1,200元、93年5月25日17,500元、93年5月29日2,500元、93年9月20日2,000元、93年11月20日4,800元、94年2月 1日3,500元、94年4月1日1,000元)、美麗經典SPA仕女美容生活館(93年9月14日6,500元、93年10月6日4,800元、93年12月13日17,640元、94年1月31日2,800元、94年2月5日2,960元、94年3月5日1,200元、94年4月6日7,930元、94年4月23日10,780元、5,760元)、現代髮型美容名店(93年1月8日550元、93年5月21日550元、94年3月4日750元、94年4月24日550元、94年5月22日200元)、克立麗美容坊(93年4月26日2,500元、93年 7月14日1,000元)}、餐飲{築蝶茶藝館〈寶麗金〉(93年10月9日17,500元、93年12月31日6,300元)、好客多飲料店(94年2月 5日7,035元)、晶曲飲料店〈夜中天〉(94年2月5日14,300元、15,000元、94年3月1日15,000元)、晶曲飲料店〈Y2K 新世紀視聽〉(93年12月30日5,500元)、立星卡拉OK(94年3月16日3,300元、94年3月17日8,085元)、嘉華餐飲名店(90年 1月14日2,820元)、江山美人卡拉OK(90年1月 9日2,600元)、太平洋飲料店(90年1月9日5,600元)、 成卡拉OK(90年 2月28日6,000元)、夢鄉園KTV(90年12月20日6,930元)、梅花視廳歌唱坊(91年2月2日2,800元)、萊茵河餐飲店(91年2月2日3,500元)、愛琴海卡拉OK(91年12月25日5,460元、92年5月20日11,550元)、天使卡拉OK(92年1月19日7,560元)、阿妹妹飲食店(92年1月11日10,000元)、好樂迪KTV(92年 1月18日3,601元、93年11月16日1,360元)、美樂蒂餐飲店(92年6月10日5,460元、92年7月12日3,000元)、元明商店食品公司(93年12月17日3,150元、94年1月6日3,240元、94年 1月29日2,000元、94年3月5日1,170元、94年3月14日270元)、麗晶之夜卡拉OK(94年3月17日1,800元)、醉鴛鴦飲食店(93年1月19日7,939元)、阿拉丁視廳歌唱社(93年 1月18日2,948元)、立星卡拉OK(93年7月13日6,900元)、旭峰西餐廳(94年1月11日880元)}}、旅館飯店{波士頓大旅社(93年10月13日1,000元)、嘉冠大飯店(93年10月13日640元、93年10月27日600元)、論情汽車旅館(90年 4月15日3,820元)、貴族汽車旅館(93年4月20日1,880元、93年4月26日1,780元、93年4月27日1,880元、93年 5月25日1,580元、93年6月2日1,580元)、貴族旅社(91年6月19日2,960元)、黃石公園汽車旅館(93年7月 2日1,750元、93年8月23日1,750元、93年8月26日1,750元)、麒麟峰溫泉(92年11月20日1,500元、93年7月13日1,450元、94年 3月14日2,100元)、紗麗汽車旅館(93年7月1日1,570元)、雅麗汽車旅館(93年7月2日3,600元)、新福大旅館(93年7月4日1,260元、93年7月6日1,260元)、億來汽車商務旅館(93年9月 7日1,380元、1,200元)、車王大飯店(93年 9月23日1,350元)}、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3年9月18日150,000元、93年10月100,000元、 93年11月173,000元、 93年12月193,000元、94年1月606,000元、94年2月373,000元、94年3月343,000元、94年4月285,000元、94年 5月150,000元、94年6月155,000元、94年7 月170,000元、94年 8月42,000元}、代償債務{94年2月25日270,000元、94年3月7日186,000元}、百貨{中友百貨(94年 3月17日4,680元、2,160元)、衣蝶嘉義(93年11月27日3,650元、2,025元、94年1月27日8,250元)}、服飾{佳人服飾(93年10月28日1,280元)、 阿彼皮鞋(93年11月6日1,800元、94年2月2日1,090元)、 儷美服飾(93年11月4日1,700元)、A-ONE個性商行(93年11月27日3,600元)}、保險{美商安達保險、法商佳迪福人壽}、醫療{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90年3月6日14,913元、92年8月1日24,832元)、中山醫藥學院附設醫院(91年4月 8日9,674元、91年 7月11日3,776元、92年10月28日33,282元、93年 1月6日32,642元、93年 2月27日8,664元、93年12月13日3,990元、94年3月1日3,500元)、慈濟醫院(93年11月 3日3,570元)}、交通{華信航空(91年1月23日1,345元)、建佑汽車保養廠(94年3月7日54,350元)}、通信{易富卡電訊公司(91年12月23日9,000元、93年3月2日7,050元)、台灣大哥大(94年 8月16日3,000元、1,604元)、震旦行(94年1月3日6,000元)}、大賣場{德安購物中心(94年3月19日33,980元、3,150元)}、其他{美耐德公司(91年4月8日3,000元)、互愛文化事業(94年5月 6日1,230元)、數碼網路科技公司(94年8月5日3,150元)、紅陽科技公司(94年1月25,800元、94年1月8日3,700元)、鎮堡開發公司(94年1月9日1,990元)、快樂網購物城(93年10月 8日2,600元)、青雲郵購、神乎郵購}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而致罹患「雙極性情感性疾病」、「重鬱症」,此有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在卷可稽,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8月19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