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韻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廖志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陳毅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代 理 人 王錞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曾韻如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債務2,103,060元,尚未加計嘉義縣中埔鄉農會借款3,000,000元(借款人為債務人之阿姨,部分用以清償務人之債務,部分用以清償債務人弟弟之債務,目前由債務人清償利息)},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稽,足堪採信。次查債務人現任職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18,978元等情,並有服務協議書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93年2月4日4,554元、93年2月20日4,650元、93年4月3日9,804元、93年4月19日4,680元、93年 5月10日4,120元、93年9月11日12,259元、93年10月29日16,729元、93年10月30日51,236元、93年11月13日1,760元 、93年11月21日10,240元、93年12月26日26,660元、94年1月1日9,498元、94年4月30日6,378元、94年5月14日9,682元、94年 8月30日4,500元、94年10月22日8,348元)、中友百貨(93年2月5日7,480元、93年9月22日2,070元)、衣蝶嘉義、台中(93年2月15日1,970元、93年5月16日2,875元、93年 9月12日16,160元、93年10月17日2,500元、93年10月24日22,290元、93年10月30日6,012元、93年10月31日1,656元、93年11月1日9,564元、93年4月24日13,158元、94年10月 9日3,710元、95年1月8日5,030元)、廣三崇光百貨(93年 2月19日5,850元、93年2月25日5,240元、93年5月2日2,304元、93年 5月15日12,900元、93年11月5日13,536元、94年1月14日9,516元、94年5月3日2,384元、94年10月24日7,763元)、TIGER CITY(93年9月11日1,058元)、新竹FE21'MegA遠百(93年9月18日5,190元)、遠東百貨嘉義分公司(93年 8月15日1,400元、93年9月19日2,890元、94年7月16日5,800元、94年10月23日4,605元、95年 1月 8日5,763元) }、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3年5月430,000元、93年10月12日500,000元、94年3月2日17,000元、94年8月1日600,000元、94年9月40,000元、94年11月25,000元}、代償債務{89年8月25日52,000元、93年4月7日66,326元}、電信{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全虹企業(93年2月17日5,380元、93年5月 3日12,600元)、和信電訊}、其他{新容商行(93年2月27日2,225元)、郵購芬達(93年3月4日3,150元、93年4月 6日3,150元)、隆美布料(93年9月12日1,446元)、燦坤實業(93年 9月12日3,599元)、特力翠豐(93年 9月12日2,337元)、百視達(93年11月21日1,829元、94年1月22日863元)、94年全期燃料費(94年8月3日4,800元)、全買公司(95年4月2日8,891元)、賓羅寵物用品量販(94年1月6日2,204元)、小北寵物百貨用品(94年5月2日1,085元)、金礦928(94年 4月25日600元、94年6月6日1,200元)、醇燒(94年 4月26日902元)、仙人掌餐廳(94年5月3日860元)、JIN MEI CHENG JEWELS YUNLIN C(95年4月4日9,000元)、金美成銀樓(95年4月3日11,000元、6,000元)、蘇格蘭鞋業公司(94年10月9日2,280元)}、{另大買家、名佳美精緻生活館(94年11月6日7,435元)、旭豐弘安葯局(93年4月11日6,000元、93年9月12日7,154元、93年10月17日3,000元、 93年11月14日12,500元)、輔仁弘安葯局(94年3月 6日4,959元)、加油站、志銘汽車修配所(94年3月5日7,389元、94年5月2日9,250元)、美商康健人壽、寶傑眼鏡行、家樂福尚未予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債務人前於97年間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9號審理調查時,於98年5月6日訊問時債務人自承係用於投資股票,股票虧損導致等語,此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按}。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20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