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琬菱 代 理 人 陳惠玲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複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維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施凱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陳培峻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沈琬菱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12月10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12月起,分120期,利率8.88%,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19,447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20,000元至3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雖可支應,嗣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部未納入協商,須再支付清償額度,以致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6年 7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3年6月30日430,000元、94年4月1日100,000元、94年4月8日400,000元、94年8月30日849,772元、95年3月7日30,000元、95年3月14日41,300元、95年4月3日34,000元、95年5月8日20,000元}、精品店{妮絲精品店(94年7月11日24,600元、94年7月23日24,000元、94年 8月13日24,000元、94年8月22日12,000元、94年10月 4日35,000元、94年10月9日6,200元、94年10月26日5,600元、94年5月1日15,000元、95年5月11日19,998元)}、電視購物{東森得易購、中國信託郵購(93年12月6日990元)}、加油站{知高加油站(93年4月5日104,713元、93年6月14日92,600元)}、百貨{廣三崇光百貨(93年4月16日2,520元、1,190元、93年 7月31日2,200元、94年3月13日2,984元)、中友百貨(94年3月20日3,968元、94年 3月27日2,528元、94年12月11日2,800元)}、台灣雅芳{91年5月6,187元、91年6月5,632元、91年7月6,751元、91年8月21,981元、91年 9月10,452元、91年10月9,228元、91年12月20,443元、92年1月11,251元、92年2月13,723元、92年3月25,953元、92年4月9,321元、92年5月26,319元、92年6月22,808元、92年7月12,620元、92年 8月20,200元、92年 9月19,188元、92年10月10,304元、92年11月26,714元、92年12月14,816元、93年1月35,689元、93年2月13,770元、93年 3月39,463元、93年4月53,027元、93年5月26,120元、93年 6月23,437元、93年7月30,014元、93年8月17,473元、93年9月1,640元、93年10月12,617元、93年11月64,718元、93年12月48,345元、94年1月26,439元、94年94年2月13,145元、94年 3月20,222元、94年4月54,568元、94年5月53,735元、94年 6月65,898元、94年7月25,401元、94年8月73,968元、94年9月48,609元、94年10月43,065元、94年11月35,814元、94年12月18,719元、95年1月5,000元、95年2月17,217元、95年3月6,484元、95年 4月4,611元、95年5月29,867元、95年6月6,013元}、服飾{台灣奧黛莉(93年7月16日3,091元)、七九流行坊(94年 1月3日3,800元)、銀鯨公司(94年 9月28日2,341元)、LA NEW(94年12月27日4,311元)、HANG TEN(95年3月14日2,022元)、得意皮飾行、領航者服飾、遠懷企業公司、寬旺公司、億皓公司}、大賣場{家樂福(94年 5月12日24,939元、94年7月4日20,800元)}、電信{遠傳電信(94年5月20日6,188元)、全虹通信(94年12月26日9,399元)、和信電訊}、 科技{誠功科技公司(94年10月4日3,600元)}、保險{南山人壽、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其他{三喜才鍾愛一生花坊(89年11月28日4,000元、89年11月30日30,000元、89年11月1日10,000元)、台灣食益補公司、7個門咖啡館、宏洋實業社(95年 5月4日30,000元)、賀柏企管(95年6月9日15,0 00元)、OSI(95年6月16日6,480元)、協益旅行社(91年 6月23日11,800元)、尚諾奈、昇恆昌(94年11月14日8,600元、950元)、龍族國際髮型}等{另屈臣氏、雅虎國際資訊公司、名佳美精緻生活館、正新庄藥局(94年7月29日4,090元、94年9月6日4,480元)、寶島眼鏡(94年10月 8日2,820元)、仁愛眼鏡館(94年10月21日4,700元)、 愛的世界、四季精品百貨、丁丁藥局、大潤發、文雄眼鏡、台北金融大樓、台灣菸酒、平安出版社、佑全連鎖藥局、佑康連鎖藥局、貝特髮廊、家樂福、特力翠豐、勝霖藥品、遠百企業、鈊象電子、寶雅生活館、墨爾本視光商行等未予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且觀其消費明細債務人每月並非僅係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23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