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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佩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張誌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坤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鍾佩芳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9年 6月30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9年10月27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1,794,351元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其中第1期至第48期每期5,000元,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10,000元),合計720,000元,償還百分之41.1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91年 2月35,000元、91年12月95,500元、92年1月20,200元、92年2月21日15,000元、92年4月159,000元、92年5月40,000元、92年 6月25日30,100元、92年8月27日5,100元、92年 9月68,400元、92年10月110,000元、92年11月35,000元、93年3月28,400元、93年4月58,100元、93年6月8,100元、93年7月41,000元、93年9月57,500元、93年10月5,100元、93年11月5,000元、 93年12月2,100元、94年1月15,200元、94年2月5,100元、94年5月10,425元、94年6月3,100元、94年7月10,375元、94年8月8,738元、94年9月3,100元、94年11月14,600元、94年12月3,100元}、代償債務{92年2月13日107,204元、92年2月20日79,523元、92年3月25日109,000元、92年9月10日70,000元、92年9月25日130,000元、92年11月14日78,000元、92年12月19日96,000元、93年4月7日90,000元}、保險{富邦產物(90年6月12日46,046元、90年10月9日16,638元、91年3月15日4,423元、91年12月19日12,388元、92年10月30日22,419元、92年11月21日30,000元、5,822元、93年 2月10日23,431元、93年2月17日26,937元、93年2月24日25,000元、93年3月23日10,825元、10,612元、93年4月5日1,610元、93年4月23日10,000元、93年5月3日8,637元、93年7月14日6,500元、93年8月11日3,978元、93年8月26日8,017元、7,559元、93年8月30日6,768元、93年9月8日5,000元、4,800元、93年9月10日7,914元、93年9月22日4,891元、93年10月7日9,000元、93年10月21日4,770元、10,000元、93年11月18日23, 054元、93年11月19日10,000元、93年12月16日3,590元、93年12月24日5,000元、94年1月12日10,500元、94年2月5日11,313元、4,472元、13,504元、94年2月24日5,630元、94年5月6日6,363元、94年7月20日6,254元、94年9月13日6,640元、94年9月23日27,254元、94年10月 5日25,000元、94年11月12日18,000元、94年11月13日14,857元)、}電信{中華電信(93年3月3日7,990元)、和信電信(93年11月13日2,763元)}、服飾{三拍子精品服飾店(93年2月17日4,630元、93年3月22日2,220元、93年4月9日1,496元、93年11月8日8, 130元、93年11月11日4,900元、94年11月21日4,990元)、芳嘉服飾(93年 1月30日4,840元、93年2月23日5,136元、7,924元、93年 3月26日1,924元、15,000元、93年3月2日1,1 66元、93年3月19日1,836元、93年4月21日2,847元、93年7月16日3,104元、93年7月25日2,634元、93年7月30日5,000元、93年8月2日4,600元、93年11月12日9,500元、94年9月24日1,120元)、日春鞋品(92年5月19日2,140元、93年3月 2日1,440元、93年11月5日1,800元)、美芳鞋坊精品服飾(94年7月8日12,000元)、老船長服飾店(94年10月10日3,20 0元)、花木馬(92年5月15日6,300元)、H2O(92年6月14日1,820元、92年7月16日1,100元)、菲利服飾(91年3月11日4,716元、92年6月14日3,560元)、麗嬰房(92年3月26日2,502元、92年6月16日1,530元、92年7月11日5,002元、92年 9月23日2,908元、93年2月28日2,869元、93年8月15日1,7 16元、92年8月18日2,530元、93年1月6日4,090元、93年2月 9日4,230元)、莉麗流行名店(93年1月9日2,256元)、丹宿精品服飾(93年4月14日10,400元、93年5月19日3,500元、93年6月30日8,700元、93年10月25日10,000元)、名冠牛仔(93年9月25日2,900元)、帕帕薇拉精品店(93年3月 5日9,280元、93年12月20日3,500元、2,000元)、台灣奧黛莉(94年2月16日5,020元)、采妮百貨服飾店(94年9月14日3,888元)、喜悅服飾店(94年9月28日1,450元)、斜度服飾名店(92年 1月 3日3,580元、92年1月21日5,406元、93年1月29日9,100元、93年2月3日9,090元、93年4月13日5,000元、93年4月20日4,600元、93年5月7日5,000元、93年 5月20日4,600元、93年6月30日7,400元)、艾兒精品服飾(93年2月4日1,400元)、衣大利專賣店(93年2月5日2,600元)、思柔服飾行(93年2月5日4,200元)、阿瘦皮鞋 (91年12月14日2,190元)、菲麗精品服飾(91年12月19日4,312元)、 風尚服飾精品(91年12月26日1,090元)、愛的世界(91年12月27日3,109元)、羅拉服飾名店(91年3月18日4,200元)、木棉花精品店(93年2月4日14,000元)}、家庭{東方美名飾(93年 7月29日6,580元、93年8月2日1, 940元)、蜜房子傢飾店(93年6月10日5,000元、93年7月12日1,860元、93年8月2日2,100元、93年11月4日3,960元、93年11月19日5,900元、94年5月16日3,700元)、寶雅生活館(93年 1月11日3,159元)}、百貨公司{衣蝶嘉義(91年12月14日3,968元、1,386元、93年 3月1日880元、93年3月5日1,250元、93年 7月30日元2,600元、5,523元)、遠東百貨(92年 5月15日5,523元、93年3月1日4,850元、93年4月19日12,650元、93年7月30日1,800元、93年11月5日1,600元)、新光三越百貨台中(92年10月25日2,412元、92年12月1日1,350元、2,324元、93年2月28日1,640元、2,850元、93年4月18日10,168元、93年5月12日2,200元、93年7月10日1,500元、1,946元、93年8月3日2,200元、16,300元、1,000元、93年8月10日2,610元、93年9月5日1,256元)、中友百貨(88年12月26日6,413元、89年1月3日12,165元、89年1月24日4,762元、89年3月2日16,495元、89年4月7日12,996元、89年 4月15日16,350元、89年9月4日5,600元、89年12月11日7,640元、90年 3月31日18,664元、90年6月17日4,500元、91年1月12日9,689元、91年4月13日12,524元、92年6月7日1,608元、93年10月 1日5,517元、94年12月24日4,005元)、三商行斗六分公司(94年11月 2日1,640元)、力霸公司(92年8月22日1,980元)、廣三崇光百貨(93年2月28日1,039元、2,880元、3,340元)}、美容{赫莉美坊(92年1月4日10,000元、92年5月21日5,600元、93年 1月19日5,000元、93年 2月10日5,000元)、新女人心美容美體名店(92年 8月18日8,000元、92年10月23日2,200元、93年11月29日10,000元)}、電子{燦坤實業(93年4月19日6,282元)}旅遊{森輝旅行社(94年3月25日4,680元)}餐廳{僑林餐飲事業公司(94年8月15日2,728元)}電視購物{富邦momo(94年11月14日2,349元)} 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進行單)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9年 6月23日訊問時自承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的消費,是幫客戶代刷保費,有時業代有幫我把錢收回來,而且那時候是幫很多業代代刷保戶的保費;百貨公司有些是生活上的消費,服飾是自己的同學在那邊上班,幫同學做業績;(為何預借現金一個月高達15萬9千元?)因為我弟弟去賭博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債務人雖自承有一輛機車,惟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未有記載。至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20,000元,惟債務人陳稱係朋友借用其名義所購買且業已處分,矧到場債權人均同意終止清算程序},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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