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奇鷹架有限公司、乙○○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沙鹿簡易庭98 年度沙簡字第23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對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之具體上訴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 二、因被上訴人乙○○仍在臺灣臺南監獄服刑中,為開庭提解需要,請繳納被上訴人乙○○之提解費用新台幣2,9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