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何國榮律師 相 對 人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公司地址「台中市○區○○○街146號1樓」,及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昶泓企業社即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中市○區○○里○○○路98號1樓」、「昶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