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4,17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