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1,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6,9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6,4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