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0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2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