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0,247元 ,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