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遠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