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之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坐落於台中市○區○○○段14293建號、 門牌號碼:台中市○○路1049號31樓之19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提出該證明書到院。 二、按上述房屋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