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5,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