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抄閱財務報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永達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抄閱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㈠被告應將福永達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8年起至98年止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歷屆股東會召開程序及會議紀錄等供原告查閱或抄錄,㈡被告福永達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同意原告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或財政部所屬稅務單位查閱或抄錄前項資料。而查本件原告上揭請求之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