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穎鴻鐵工廠即劉榮裕 上原告與被告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