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雇關係存在確認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因勞雇關係存在確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