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