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由乙○○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92元。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