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9,090元 、新台幣(下同)5,289,422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5月1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742)計算,美金部分折合新 台幣為4,097,57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9,386,997元,應徵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