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盜用公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弘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盜用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