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