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