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甲○○ 當事人間(被告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9,0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