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24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83,53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7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7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