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9號上 訴 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 訴 人 蔡宜娟 被 上訴人 許蘭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1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各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