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 告 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銘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忠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莊宏忠 廖志忠 莊宏德 曹邦荃 江雲松 黃啟真 王一龍 麥菩蘭 陳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