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 訴 人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被 上訴 人 林任佑 吳英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47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6,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