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神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9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