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穎鴻鐵工廠即劉榮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0號上 訴 人 穎鴻鐵工廠即劉榮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5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