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浤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另一部份為請求登報部分,為非關 於財產之訴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50元(即46050+4500= 50550),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