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並據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之,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75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924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