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衍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