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 李麗華 藍立婷 藍立妏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兼上 三人訴訟代 理 人 藍春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昱企業社即陳貴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460元 ,應徵裁判費145,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