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 長昱企業社即陳貴麗 視同上訴人 賴國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53,59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