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 李麗華 藍立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藍春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昱企業社即陳貴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193元,應徵裁 判費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