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原 告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銘 洪明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2,180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昶泓企業社就坐落台中縣沙鹿鎮○○○段○路厝小段123之1地號土地之建號2419號建物,確認為原告所有」,本院審酌原告之原訴及追加之訴之原因事實均在確認上開建號2419號建物為原告所有,故原告在本件訴訟雖有數項聲明,但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數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強制執行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8,200,000元,而追加聲明之上開建號2419號建物之 客觀交易價值,參照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度司執字第49689 號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應買價格為新台幣 30,530,000元。從而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 台幣30,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0,664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82,180元,尚欠新台幣198,4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