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民國100年3月1日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0,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99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429,9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