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郭海麟 郭蜀珍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陳榮昇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被 告 廖雅惠 被 告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追加被告 洪承旻 前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榮昇有無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21 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6 月25日中檢輝陶100 調偵254 字第69982 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