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郭海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郭海麟 住臺中市○○區○○村0 鄰○○街000 巷0號 郭蜀珍 住臺中市○○區○○里00鄰○○巷00號共同送達代收人:劉喜 住臺中市西區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昇、應運交通有限公司、蔡孟雪、洪承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