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17號聲 請 人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華 代 理 人 陳世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筱玲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文冠內科診所 林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99年9月5日 │109,760元 │CC0000000 │ │ │ │瑩 │台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