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9號被移送人 高春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中市清警偵字第25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高春蘭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月27日20時5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1段430號能量美容生活館2樓 203室。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本院調查之結果: ㈠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淫或附有姦淫之陪睡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行為。而所謂姦淫行為,係指男女以性器結合之交媾行為,至於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均非姦淫行為所能含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是以女性從事為男客做裸體全身按摩(包括性器官)或陪浴行業,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處罰之明文規定,依該法第2條之規定,自不應處罰( 刑事法律專題研究㈤司法院第20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255-256頁參照)。 ㈡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以每節1300元之代價,為男客周魏彬從事按摩及用手撫摸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俗稱半套)之性交易為論據。惟揆諸前揭說明,被移送人雖有從事上開俗稱半套之性交易行為,然其所為既非性器結合之交媾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始得加以處罰之構成要件不符,本院因認本件移送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不應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移送人捨棄抗告權,本件不得抗告。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