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30號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林泳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年7月3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267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泳家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新臺幣1,4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29日16時30分至17時1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三段36號(豪客賓館201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不詳姓名之應召站人員之媒介,並由張春郎(另由警移送檢察官偵辦)以車牌號碼4357-G2號自小客車載送至臺中市西屯區 ○○路○段36號豪客賓館,而與成年男客薛桂安姦淫,並收取代價新臺幣2,700元(被移送人分得其中之 新臺幣1,4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泳家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薛桂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紀錄表及照片可資佐證。三、被移送人林泳家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可分得之新臺幣1,400元 ,雖未據載明扣案,但既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得之物,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