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七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七六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中分四刑社 字第一七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十時許及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十時四十五 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段二五四號「邁阿密汽車旅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連溪圳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連溪圳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