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丙○○、丁○○、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 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付、賭資新台幣捌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林辯墇」、「沁采荼坊」應更正為「甲○○」、「沁采茶坊」 ;證據「林辯墇」應更正為「甲○○」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錄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