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0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行經臺中縣太平市○○路六十八號前時,因撞到停在路旁之汽 車而為警查獲」應補充為「嗣於同日二十三時二十五分許,行經臺中縣太平市○ ○路六十八號前時,因注意力降低致撞到停在路旁加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由甲○○使用之車牌號碼OK-二四一六號自小客車而為警查獲」外,餘犯罪事 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