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謝明憲 被 告 林永勝即憶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6年5月起至96年9月底止,任職於被告所獨資經營之「憶柏企業社」,而在台中市「好市多」(台中市南屯區○○○○路289號)工地從事水電工程,日 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因有60,000元薪資未給付 原告,嗣經催討,卻僅給付23,000元,尚欠37,000元未付,為此爰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扣繳憑單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碓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碓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