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淑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98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