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原 告 林振睦 法定代理人 王曾貴 訴訟代理人 曾文和 被 告 廖顯明 訴訟代理人 吳碧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將5片窗簾,交由被告 潔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潔屋公司)之大里仁愛加盟店(負責人為被告廖顯明)清洗,被告廖顯明向原告承諾有把握將1樓窗簾上之雨漬洗淨。嗣同年月27日被告廖顯明送來經被 告潔屋公司之中央工廠清洗完畢之窗廉,詎1樓窗簾不僅原 有雨漬未洗淨,還整片泛黃暈開且皺折無稜角,就像鹹菜干一般,顯見被告潔屋公司明知窗簾應以手工清洗,不適宜用洗衣機高速攪拌洗滌,竟未遵照「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操作,而直接用洗衣機洗滌,造成窗簾整片泛黃暈開,且曬乾後亦未熨燙,所以窗簾皺折無稜角。而3樓2片窗簾,原告事先有提醒被告廖顯明左邊那片已有小破損,被告潔屋公司即小心處理,原有破損並未擴大,惟右邊那片原本並無任何破損,被告潔屋公司就隨便洗一洗,致破損3、4處,且集中於同一區域,應係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中施力點不均所造成。此外,被告廖顯明拒絕免費將2樓窗簾裝回。又原 告請求被告潔屋公司賠償,被告潔屋公司竟以窗廉已非新品,破損係因日曬造成之纖維脆化,經洗滌後纖維流失之自然現象為由,拒不賠償。然原告之窗廉係98年12月間訂製,僅使用1年3個月,尚屬新品,況原告之房屋坐北朝南,何來日曬?被告潔屋公司拒絕賠償顯無理由,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潔屋公司應依洗衣價新臺 幣(下同)之20倍賠償原告40000元(2000×20=40000), 另加窗簾造價、訴訟費用、律師咨詢費、訴狀填寫指導服務費、來回調解委員會及法院之車資、精神撫慰金計459000元,以上合計被告潔屋公司應賠償原告449000元(40000+459000=499000),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爰依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潔屋公司應給付原告4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被告廖顯明並未承諾原告1樓窗簾上因雨淋日 曬所致黃垢能完全洗淨,僅表示會將原告之訴求在登記回廠之條碼上加以註明並封條碼,請被告潔屋公司在不傷布料之情形下盡力處理。又1樓窗簾已使用1年多,新品因整燙或塑型加工所形成之稜角會在洗後消失。再者,被告廖顯明於收窗簾之前,即已告知窗簾經過一段時間之日曬,又未常清洗之情形下,容易造成脆化或染料鬆動之現象,清洗時極易因洗滌時之攪動應力影響而使窗簾破裂,原告當下並未表示疑慮,被告廖顯明遂將窗簾收回送被告潔屋公司清洗。又3樓 右邊那片窗廉清洗後發生破損情形,經原告同意選定訴外人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該會100年8月30日全聯洗明字第89號衣物事故鑑定分析報告表(下稱系爭報告表)報告解說欄第4點載明:「此種損傷為典型光照傷 害,非洗滌清潔劑之化學傷害,也非洗衣機攪動拉扯之物理傷害。」等語,顯見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並無疏失,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此外,被告願意免費將2樓窗簾裝回,惟原告誤以為簽收送衣明細表後,被告 即不負任何責任,因而拒簽,被告廖顯明不得已只好將窗簾帶回保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且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伊於100年3月22日將5片窗簾,交由被告潔屋公司 之大里仁愛加盟店(負責人為被告廖顯明)清洗。嗣同年月27日被告廖顯明送來經被告潔屋公司之中央工廠清洗完畢之窗廉,1樓窗簾原有雨漬未洗淨。又伊事先有提醒被告廖顯 明3樓左邊那片窗簾已有小破損,經清洗後,原有破損並未 擴大,而右邊那片窗簾原本並無任何破損,經清洗後,破損3、4處。又伊之窗廉係98年12月間訂製等事實,業據提出大里仁愛店送衣明細表,收衣單、訂貨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可信為真實。原告復主張被告廖顯明向伊承諾有把握將1樓窗簾上之雨漬洗淨,而被告潔屋公 司明知窗簾應以手工清洗,不適宜用洗衣機高速攪拌洗滌,竟未遵照「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操作,而直接用洗衣機洗滌,造成窗簾整片泛黃暈開,且曬乾後亦未熨燙,所以窗簾皺折無稜角。又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顯有疏失,致3樓右邊那片窗廉清洗後發生破損,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依洗衣價之20倍賠償伊40000元,另加窗簾造價、訴訟費用、律師咨詢費、訴狀填寫指導服務費、來回調解委員會及法院之車資、精神撫慰金計459000元,以上合計被告潔屋公司應賠償伊449000元,爰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潔屋公司應給付伊4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被告廖顯明 向伊承諾有把握將1樓窗簾上之雨漬洗淨等語,惟為被告廖 顯明所否認,原告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然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次按洗衣業者於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無洗滌標示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洗衣業者證明因洗滌標示不正確,致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小、變形、變色、掉色、褪色、移染、汙漬、起毛、脫線、勾紗、裡襯剝離、副料剝離、硬化等情形)或滅失者,不負賠償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不在此限。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條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被告潔屋公司明 知窗簾應以手工清洗,不適宜用洗衣機高速攪拌洗滌,竟未遵照「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操作,而直接用洗衣機洗滌,造成1樓窗簾整片泛黃暈開,且曬乾後亦未熨燙,所 以窗簾皺折無稜角等語,並提出網頁資料1紙為證。惟查, 該網頁資料標題為「台中窗簾教你如何清洗窗紗及羅馬簾」,並非「窗紗洗滌方式」標準作業流程,自難逕據此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之情事,亦未證明1樓窗簾除原有雨漬未洗淨外,另有其他毀損之情形,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委不足採。 (三)又原告同意只鑑定3樓2片窗簾,經本院函請兩造合意選定之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該2片窗簾損 害發生原因,究竟是窗簾因陽光紫外線長期照射使布料脆化衰敗或是洗滌過程疏失造成,抑或是其他原因。而系爭報告表之報告解說欄載明:「本會就2片窗帘現況及破損形狀做 以下之研判說明:⒈2片窗帘色澤有明顯差異,一為保有原 色澤、一為較泛黃,由車縫打摺處比對,因此處為吊掛部位,受窗框遮蔽較不會受光線影響而改變原來的色澤。⒉2片 窗帘色澤的差異是因長時間受光照但因2片的受光強度不同 ,而成差異性色澤不同變化。⒊色澤較沒改變的那片窗帘,破損處接片於吊掛處,可能是拉、收之間的活動與窗框磨擦,或是外力造成,屬物理性傷害,因破損處周圍纖維堅牢度還完整(由手拉扯測試)且門市收件時即有註明。⒋檢視較泛黃之窗帘因整片受光照程度較深,因此布料纖維呈脆化狀,其破損處皆呈直例式且皆為橫紗斷裂,以手拉扯其堅度成腐蝕脆化,此種損傷為典型光照傷害,非洗滌清潔劑之化學傷害,也非洗衣機攪動拉扯之物理傷害。⒌窗帘因長時間受光照(例如:太陽光線或電燈光線)皆會使得布料纖維逐漸脆化、老化,只要在水中輕微的攪動,脆化的纖維就會斷裂呈現破損狀。⒍本會附上美國國際乾洗協會,對窗帘破損的案例,提供院方參考。」等語,益徵被告潔屋公司洗滌過程並無疏失,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鑑定機關既經兩造合意選定,原告僅因其鑑定結果不利於己,即空言指摘為漏洞百出,無足憑採。此外,被告願意免費將2樓窗簾裝回, 然為原告所拒,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何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之情事,其舉證既有未足,則其所為上開主張,即無可採。從而,原告猶憑以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潔屋公司應給付原告4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六、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雖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惟簡易訴訟之假執行本不待當事人聲請,法院即應本於職權為之,故原告之聲請雖無理由,亦無庸再予宣告駁回之。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900元(含裁判費5400元、鑑定費500元),由原 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