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12號原 告 陳永成 被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被 告 福星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壽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含聲請調解 時繳納1,000元、起訴時繳納220元),惟查,原告除請求被告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金錢120,000元外,另並請求被告福星 大地管理委員會應將民事裁定書公告,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福星大地管理委員會公告民事裁定書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共4,220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欠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