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錦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上 訴 人 王錦生 郭錦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而上訴,則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8,55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